C2C是消費者對消費者的交易模式,其特點類似于現實商務世界中的跳蚤市場。其構成要素,除了包括買賣雙方外,還包括電子交易平臺供應商,也即類似于現實中的跳蚤市場場地提供者和管理員。
C2C模式分析
在C2C模式中,電子交易平臺供應商扮演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首先,網絡的范圍如此廣闊,如果沒有一個知名的、受買賣雙方信任的供應商提供平臺,將買賣雙方聚集在一起,那么雙方單靠在網絡上漫無目的的搜索是很難發現彼此的,并且也會失去很多的機會。
其次,電子交易平臺提供商往往還扮演監督和管理的職責,負責對買賣雙方的誠信進行監督和管理,負責對交易行為進行監控,最大限度地避免欺詐等行為的發生,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
再次,電子交易平臺提供商還能夠為買賣雙方提供技術支持服務。包括幫助賣方建立個人店鋪,發布產品信息,制定定價策略等;幫助買方比較和選擇產品以及電子支付等。正是由于有了這樣的技術支持,C2C的模式才能夠短時間內迅速為廣大普通用戶所接受。
最后,隨著C2C模式的不斷成熟發展,電子交易平臺供應商還能夠為買賣雙方提供保險、借貸等金融類服務,更好地為買賣雙方服務。
因此,可以說,在C2C模式中,電子交易平臺提供商是至關重要的一個角色,它直接影響這個商務模式存在的前提和基礎。
人們在討論C2C電子商務模式的時候,總會從商品拍賣的角度分析該模式存在的合理性和發展潛力,但是往往忽略了電子交易平臺供應商的地位和作用。
可以說,單純從C2C模式本身來說,買賣雙方只要能夠進行交易,就有盈利的可能,該模式也就能夠繼續存在和發展;但是,這個前提是必須保證電子交易平臺供應商實現盈利,否則這個模式就會失去存在發展的基礎。
因此,我們分析C2C模式,應當更加關注電子交易平臺供應商的盈利模式和能力,這才是C2C模式的重點,也是C2C模式區別于其他模式的重要特點。
eBay、易趣、淘寶網等都是這樣的電子交易平臺供應商。
而反過來說,電子交易平臺提供商同樣要依存于C2C的買賣雙方。平臺提供商的利潤來源,無非是廣告、傭金、會員費、服務費以及金融服務的利潤等。這其中,主要的利潤均來自于買家和賣家,也即是購買平臺提供商服務的消費者。以eBay為例,它的廣告收入只占總收入的5%,其余的利潤,大都產生在商品交易的過程中。
因此,平臺提供商要想生存和發展,必須為其會員提供更加完善和個性化的服務,最大限度地提高會員的忠誠度,并不斷開發新的會員。
eBay目前有5800萬的用戶,而且每月還以300萬人次的數目在增長。公司業務已經擴展到歐洲、南美、亞洲、大洋洲等地。這些,是eBay不斷發展壯大的基礎。
買家、賣家、電子交易平臺提供商,三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共同構成了C2C電子商務模式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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