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機構與會計師事務所共同構成了服務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專業力量。資產評估原屬于會計師事務所主要業務之一,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隨著國有企業股份制高潮的到來,評估機構和評估師數量迅速增長,資產評估業務從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出來,中國資產評估行業進入一個高速發展的時期。2016年7月,《資產評估法》正式頒布,確立了資產評估行業的法律地位,標志著評估行業的發展步入正軌。
資產評估機構與會計師事務所在組織結構、內控管理、執業質量管理等方面存在諸多相似性,但也具有一些行業自身特點,主要體現在:
分支機構不能單獨出報告。自2017年《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6號)出臺后,資產評估機構分公司(分所)已不能單獨出具報告,所有的評估報告都要由總公司(總所)出具。這一點與會計師事務所有較大區別,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可以單獨出報告。
業務區域范圍比較廣。會計師事務所總所、分所服務對象的區域相對比較固定,而資產評估機構業務區域不太固定,完全是根據服務對象和業務內容覆蓋全國各地,隨著中國企業在境外收購規模的發展,評估業務已經拓展到境外。與審計不同的是,審計對象主體一般在境內,而評估對象則有可能完全在境外。
評估報告目的性強。審計報告自簽發日起一直有效,可以被公開廣泛使用,而評估報告一般是自報告簽發日起1年內有效,且都是有特定目的的,一份報告只能有一個目的,不能被廣泛使用,只服務于委托方的委托需求。
執業責任風險更大。審計是對已發生事項發表鑒證意見,有國際通行的具體準則和明確規程大概率保證執業質量,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也有執業免責的法律條款保護。而資產評估是價值發現,評估對象種類繁多,個體差異大,雖然有一系列評估準則做指引,但多是開放性的寬泛指導,無法像審計準則那樣具有相對完備的具體操作規程,評估人員的個人經驗貫穿整個過程并直接影響評估結果,因此,評估機構和注冊評估師承擔著評估值與現實價格嚴重偏離的責任風險。
在多年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行政監督中,財政部監督檢查局和各地專員辦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從監管機制、監管分工到具體的監管方式、監管手段等都可以為資產評估機構的行政監督提供借鑒??紤]到資產評估機構的自身特點,行政監督在以下方面還需體現新的監管思路。
一是抓總放分,監管力量分配有重點。由于評估機構分公司(分所)不能出具評估報告,從監管角度來看,對分公司(分所)可以不必像會計師事務所那樣分配較多的監管力量。在評估機構的總公司(總所)可以看到所有評估報告及工作底稿,把控好總公司(總所)的監管至關重要,分公司(分所)可以只作為一個業務部門,在必要時請當地監管力量實施協助配合監管。
二是由企到所,監管路徑更加清晰。對會計師事務所監管時由所到企和由企到所的雙向延伸是適當和必要的,但對評估機構監管來講則不然。從評估機構延伸到企業實施監管存在兩個主要問題,一是評估機構與企業粘合度不高,延伸檢查可能會遇到來自企業的較大阻力;二是企業的責任較難定性,與審計業務的調賬處理不同,評估報告被使用后帶來的結果難以恢復到使用前,監管力度遠小于由事務所到企業。因此,從企業延伸向評估機構,對象明確、目標精準,是對評估機構監管的有效途徑。
三是把握目的,迅速掌控監管切入點。審計目的單一,評估目的種類多樣,且對評估值的影響是最重大的,現實中確實也存在委托方向評估師施加壓力以使評估結論符合自己要求的現象,這也是評估行業最為外界質疑公信力的所在。因此,監管者要關注評估報告的目的,從評估目的著手可以了解評估報告可能存在的估值傾向,這種傾向比審計意見的形成更加直觀,更有利于監管者迅速把控監管重點。
四是關注后果,深化監管成果利用。對審計業務的監管主要在于過程是否規范,審計意見是否適當。對評估業務而言,除了要關注評估過程、評估報告本身的質量,更需要關注評估報告使用的后果。評估報告對使用者和使用后果有直接影響,一旦造成嚴重后果,評估師和評估機構沒有任何免責條款可以推卸責任。因此,是否造成嚴重后果,是監管者評估報告質量高低,衡量評估師和評估機構責任的重要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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