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向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規定》正式開始施行,這標志著我市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將正式成為今后常委會每年必審的一項重要“常規性”工作,也意味著市人大常委會對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工作向實質監督邁進了一步。
長期以來,由于受到缺乏具體制度規范、監管手段有限等多重因素的制約,市人大對國有資產的監督主要是在審議每年的預決算報告時,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情況聽取市級財政部門的報告,所了解到的情況較為有限。尤其是自2015年新預算法實施后,對國有資產監督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監督提出了新的要求,市人大加強對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讓監督工作更為實際有效變得更加迫切。
因此,2017年,市人大財經委按照市委改革辦有關深化改革工作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在經過多次調研、論證、征求意見、修改完善的基礎上,會同市國資委,共同完成了對《昆明市人民政府向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規定》的起草工作,并提請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該《規定》結合實際,將國有資產的范圍界定在了市屬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待國家和省級層面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和資源型國有資產予以明確界定并出臺相關制度規范后,市人大常委會再開展修訂或制定新制度的工作。
《規定》同時明確了市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并提出常委會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后,“依法對報告提出審議意見,必要時可以做出相應的決議或者決定”,市政府要按照審議意見或決議決定,及時組織實施,將研究處理和執行情況按時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對不按規定辦理審議意見或執行決議決定的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常委會可依法采取專項視察、檢查、專題詢問、質詢等方式監督,并對嚴重失職的相關單位責任人按照規定追究責任。
特別是對需要進行專項審計的有關事項,市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要求開展專項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告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上述規定,明確了市人大常委會對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的具體方法和程序,確定了市政府的工作內容和責任,對切實提高人大對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實效,推進國有資產管理實現規范化具有較為積極的意義。
《規定》的出臺,使市人大常委會對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更加有據可循,在制度規定的前提下,人大對國資管理的監督工作也更加的有底氣,這將使市人大對國資管理的監督實效逐步獲得提高,在今后的監督工作中拓展監督深度,為真正實現對國資管理的全方位、全覆蓋監督奠定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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