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水利部軟件資產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水利部軟件資產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單位軟件資產管理,強化信息安全,跟據國家軟件資產管理的有關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部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軟件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軟件資產,是指以軟件載體、許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貝〈含文檔資料)等形式存在的資產。軟件資產載體包括光盤母拷備、軟磁盤母拷貝、硬盤母拷貝、移動存儲母拷貝、互聯網下載文件的源文件等;許可證包括產品外包裝或者載體盤面上的安裝序列號、原始設備制造商產品的內置信息,以及電子文檔格式的授權碼等。
第四條 軟件資產管理應當做到合法授權、科學配置、有效使用、規范處置,確保信息安全,實現軟件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政府采購、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五條 軟件資產配置方式包括購置、自主開發、調劑、受贈等。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得購置。
第六條 軟件資產配置遵循經濟適用的原則,各單位應當整合本單位軟件需求,合理配置軟件資產,實現資源共享。水利部機關配置辦公通用軟件嚴格依照《政府機關辦公通用軟件資產配置標準〈試行〉》(財行[2013]98號〉執行。
第七條 軟件資產納入單位資產管理,軟件資產的配置編入年度新增資產配置計劃。各單位根據實際需要,結合軟件資產配備標準、授權期限以及現有同類軟件資產存量,綜合考慮兼容性、升級和后續服務等因素,提出配置軟件資產的品目、數量、用途、開發或者投入使用時間,測算經費額度,明確資金來源。
第八條 各單位依據年度資產配置計劃采購軟件資產,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軟件產品,應當委托中央和國家機關政府采購機構實施采購。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明確軟件資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健全軟件資產驗收、入賬、使用、維護等內部管理制度,規范工作規程,加強日常管理。
第十條 軟件資產按照下列規定登記入賬:
(一)單獨購買的軟件資產,根據發票據實入賬;
(二)在原有基礎上重新開發、改版或者升級的軟件,依據研制開發部門的項目決算,確定發生的支出,增記固定資產價值;
(三)自行開發的信息系統應用軟件,與硬件分別入賬。
對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軟件資產,應當參照市場價格評估后入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評估的信息化成果,可以參照開發費用和市場情況進行預估,條件允許的,可以委托著作權價值評估機構評估后入賬。
第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軟件資產應當辦理領用手續,妥善保管軟件資產,不得擅自轉移安裝、轉借和處置。使用后按照領用清單上的內容退還,各單位軟件資產管理機構應當認真核對。
第十二條 名單位應當建立軟件資產臺脹,定期進行軟件資產清查盤點,及時調整相關賬卡,做到賬實、賬卡、賬賬相符。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查明原因,說明情況,并在年度自查報告中予以反映。軟件資產清查盤點工作應當符合信息安全和保密的要求,防止信息外泄。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軟件資產檔案信息管理,保證軟件資產安全。檔案信息包括資產代碼、軟件載體、許可證、自開發軟件源代碼、開發檔案、驗收文件、安裝說明、使用說明、流轉記錄等內容。
第四章 處置管理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軟件資產可以處置:
(一)閑置的;
(二)達不到業務要求需要淘汰、報廢、刪除的;
(三)版本陳舊巳不再使用的,
(四)已超過授權期限,無法使用的;
(五)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處置的。
第十五條 軟件資產處置方式包括轉讓、捐贈、調劑、報廢等。閑置的軟件資產,由各單位軟件資產管理機構會同信息技術管理機構,按照有效使用的原則,優先調劑使用。包含涉密信息的軟件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安全保密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六條 軟件資產處置權限和程序,依照《中央級水利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水財務〔2009〕147號)執行。
第十七條 通過轉讓方式處置軟件資產,應當通過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平臺進行處置。
第十八條 各單位依據資產處置批復文件和資產處置交易憑證調整資產與財務賬目。
第十九條 軟件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軟件資產管理工作定期開展自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軟件資產管理制度建設情況;
(二)年度配置計劃和政府集中采購執行情況;
(三)正版化使用情況;
(四)定期清查盤點情況;
(五)處置管理情況;
(六)納入國有資產決算報告情況;
(七)其他重要事項。
對檢查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并將自查報告和整放情況與行政事業單位年度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并報送上一級單位
第二十一條 水利都將適時組織抽查各單位軟件資產管理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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